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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5-20   瀏覽次數:24547

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省生態環境廳代省政府起草了《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為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發送電子郵件:shbtzfc@shandong.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濟南市經十路3377號,郵編250101,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字樣。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22年6月17日。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5月16日

關于《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主要堅持問題導向,立足于解決省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痛點難點問題,統籌推進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上,形成條文57條。按照地方立法的要求,對于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沒有做重復規定。

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生活垃圾、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法原則】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污染擔責的原則,推進固體廢物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第四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落實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解決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固體廢物源頭減量、綜合利用和污染環境防治能力。 
第五條【部門職責】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污染擔責】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依法承擔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第一責任人,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社會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推行綠色發展方式,倡導無廢理念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費模式。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義務。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專項規劃及實施方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專項規劃,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污染防治目標、整治任務、保障措施,統籌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合理優化利用處置設施布局,保障設施建設用地。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固體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方案。
第九條【制定標準】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經濟技術水平,可以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資源利用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控指標,并采取措施推動相關產業之間的標準、規范對接。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對前款規定的標準、規范、指標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修訂。在組織進行評估、修訂時,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條【制定目錄、名錄】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會同其他部門,及時制定調整下列目錄、名錄,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和能源資源浪費的產業目錄;
(二)限期淘汰的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固體廢物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名錄;
(三)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使用難以回收處置、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目錄。
第十一條【信息化監管】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固體廢物信息化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數據對接和在線申報、在線辦理,推進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在設計、建設和生產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要求。
固體廢物產生量大且難以實現有效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對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方式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和評估,明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方案。
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容中還應當包括原材料來源分析和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特殊區域保護】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以及尾礦庫、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分區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無廢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運輸結構,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實施全過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控,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推動全域無廢城市建設。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積極推進無廢廠區、無廢礦區、無廢景區和無廢田園建設。
第十五條【委托要求】 委托他人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和相應的技術要求、污染防治責任。受托方應當具備相應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委托方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固廢轉移】 禁止省外固體廢物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傾倒、排放、堆放或者擅自貯存、處置。 
轉移固體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利用、處置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明確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內容。
轉移固體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利用的,應當在接受前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接受人義務】 接受省外轉入的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運抵的固體廢物進行核實;發現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審批或者備案內容不符的,接受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移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禁止轉移行為】 轉移固體廢物進行貯存、利用、處置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單位不具備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
(二)以利用名義接受后進行處置的;
(三)接受后長期貯存不予利用或者處置的;
(四)以副產品、原料、燃料等名義轉移固體廢物的;
(五)轉讓他人利用的。
第十九條【固廢綜合利用】 對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其產品應當符合規定的用途和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 
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單位根據自愿原則進行產品質量認證。
第二十條【危廢引導性公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發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性公告,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優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布局。
第二十一條【考核、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度、考核評價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任務,制定并組織落實固體廢物減量化和回收利用的獎勵、扶持政策,定期組織考核。
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案件頻發或者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區域和單位,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第二十二條【部門聯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聯合檢查和協調配合機制,嚴厲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適時組織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塑料污染、尾礦庫等專項清理活動。
第二十三條【區域聯合】 省人民政府可以開展跨省域合作,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協作配合以及執法聯動機制。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區域合作,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同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信息共享、政策統籌、應急聯動。
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非法轉移、貯存、傾倒固體廢物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固廢單位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有關責任人員、從業人員的環境污染防治責任、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風險管控要求,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五條【污染防治設施及維護】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提供資料】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固體廢物信息化監管系統提供上一年度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提供的種類、數量與排污許可登記不一致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二十七條【設施關?!?nbsp;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經原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
關閉、閑置、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設施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妥善處置殘余危險廢物,并對場地、設施、設備、容器等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八條【單位終止或搬遷】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者搬遷前,應當對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設施、設備、殘留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妥善處理,消除污染。
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單位,應當制定、實施終止或者搬遷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污染治理、環境修復措施和現有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地點、處置措施以及污染防治資金安排等內容;需要對污染程度進行檢測、評估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實施。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應當在終止或者搬遷十五日前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歷史存量處理】 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存量較大、短期內難以消除的單位,應當制定分階段改進和消納計劃,并實行廢物減量和以廢定產措施。
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存量較大的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存量消減計劃,并實現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趨零增長。
無法查明責任主體的工業固體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處置。
第三十條【礦山企業責任】 礦山采選及冶煉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先進的生產工藝,減少尾礦、尾渣、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采取充填回填、提取有價組分等措施提高資源化利用比率,并進行無害化處置。
尾礦、尾渣、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采選及冶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一條【尾礦庫監管】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尾礦庫環境監督管理清單,劃分確定尾礦庫環境監督管理等級,并實施動態更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監督管理清單,制定差異化的尾礦庫環境監督管理措施。
造成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制定專項風險管控和污染治理方案,限期消除污染、修復環境;造成環境損害、公眾健康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制 定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分類、收集、統計、處置和再生利用等相關標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并與固體廢物信息化監管系統相銜接,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全過程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應當包含建筑垃圾處置方案。
鼓勵建設單位采用裝配式建筑,精裝修交付。保障性住房、政策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優先選用裝配式建筑,應用成熟預制部件,有序提高綠色建筑比例。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責任】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確定處置方式和污染防治措施,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分類處置。對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的有害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管理,及時處置,禁止隨意傾倒、丟棄;建筑垃圾含有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理。禁止將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三十五條【建筑垃圾利用】 建筑垃圾可以綜合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無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運送到建筑垃圾消納場或者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置。
鼓勵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應用,以及將處理后的建筑垃圾用于土方平衡、林業用土、環境治理、燒結制品及回填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在規劃設計、招標采購中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
第三十六條【農用薄膜回收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組織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開展合作,采用多種方式促進農用薄膜的回收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舊換新或者直接補助、先買后補等措施,對全生物降解地膜的生產者、使用者和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的回收者、利用者給予扶持、補助。
鼓勵農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專業技術人員等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七條【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建立農用薄膜監測數據庫,并根據污染程度劃定重點監管區域。
重點監管區域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農用薄膜專項治理,鼓勵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和高強度、可重復利用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使用,禁止或者限制不可降解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輪胎、風機葉片、太陽能電池板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體系,開展產品生態設計、使用再生原材料、健全廢棄產品回收、規范安全處置網點,落實生產企業環境責任,提高資源回收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企業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情況進行評價核證,公布考核情況報告。
第三十九條【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與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竹木制品、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塑料替代產品,推行塑料制品綠色設計,鼓勵塑料制品生產者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塑料制品易回收利用性。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農用地膜和塑料購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棉簽等塑料制品以及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
第四十條【包裝物的使用】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采取措施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快遞企業不得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裝袋、一次性塑料編織袋、劣質包裝袋以及有毒有害材料制成的填充物,并采取措施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膠帶使用量。
第四十一條【危廢管理計劃】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新備案并調整危險廢物管理年度計劃:
(一)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類別發生變化的;
(二)危險廢物產生數量超過預計數量的百分之二十的;
(三)危險廢物產生數量少于預計數量的百分之五十的;
(四) 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備、工藝發生變化的;
(五)委托他人進行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受托方變更的;
(六)其他重大變更事項。
第四十二條【危廢處置】 設區的市已經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且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集中處置設施和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
已經建設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周圍一定區域內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企業,不得新建危險廢物自行處置設施。具體的區域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集中處置設施的處置能力和集中就近處置原則確定。
第四十三條【社會源危廢管理】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科學技術、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實驗室、機動車維修場所危險廢物申報、收集、清運、處置等制度,強化責任落實,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各類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依法分類收集廢樣品、廢藥劑、廢試劑、廢棄實驗產生物、實驗動物尸體等實驗室危險廢物,設置專門的貯存場所分類存放,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填埋。
第四十四條【收繳危廢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者接收公眾上繳的危險廢物,應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收繳的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責任人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五條【危廢經營單位禁止行為】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標準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保證經營活動規范和安全。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其他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政府及部門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固廢污染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轉移固體廢物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傾倒、排放、堆放的; 
(二) 擅自轉移固體廢物進入本省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三)固體廢物接受單位不具備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 
(四)以利用名義接受固體廢物后進行處置的; 
(五)接受固體廢物后長期貯存不予利用或者處置的; 
(六)以副產品、原料、燃料等名義轉移固體廢物的; 
(七)固體廢物轉讓他人利用的; 
(八)未按時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的; 
(九)擅自丟棄、傾倒、填埋實驗危險廢物的; 
(十)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有前款第八項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有前款第九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綜合利用產品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不符合規定用途或者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未制定終止或搬遷工作方案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單位終止或者搬遷時,未制定、實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一條【礦山采選及冶煉企業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尾礦、尾渣、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采選及冶煉企業未按照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建筑垃圾施工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丟棄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的有害建筑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或者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給予警告,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快遞企業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快遞企業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裝袋、一次性塑料編織袋、劣質包裝袋或者有毒有害材料制成的填充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郵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危廢管理計劃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調整危險廢物管理年度計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五十五條【危廢經營單位退出機制】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四)非法轉移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有前款第四項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權人故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嚴重后果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作為被侵權人代表,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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