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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發《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11-16   來源: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瀏覽次數:36333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1月6日

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是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的一項重要任務,《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函》(自然資辦函〔2020〕1759 號,見附件1)明確要求“2020 年要全面完成有關任務”。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兩部要求,精心部署,迅速行動,2019 年10 月全面啟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以“全面摸排、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嚴格管控”為手段,分類有序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通過整治,全省持證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提升,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有序推進,違法違規開采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還存在部分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進度偏慢,綜合整治成效有待進一步鞏固提升等問題。為確保在2020 年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任務,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加快推進各項整治工作,確保整治進度全面掌握最新整治進展情況,壓實部門責任,加強部門聯動,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加快推進各項整治工作,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整治任務。

(一)全面梳理,掌握最新整治進展情況。進一步梳理經“浙江省地礦綜合監管系統”填報的持證礦山、廢棄礦山、違法違規開采點摸排臺賬,明確需治理露天礦山底數。統計分析最新填報的整治進展臺賬,掌握已完成整治、正在開展整治、尚未開展整治的露天礦山情況。已完成整治的露天礦山,要對照摸排臺賬,及時銷號。

(二)加強協調,加快推進整治進度。對因政策處理等問題導致整治進展滯后的露天礦山,礦山所在地政府要抓緊研究對策措施,加快政策協調處理,做到不留“死角”。對正在按計劃開展整治的露天礦山,要加大推進力度,做好年底“沖刺”。對已完成整治的露天礦山,要盡快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確保在2020 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務。

(三)加快推進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各地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監管露天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加快推進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和礦區復綠工作。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地方政府作為治理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完善規劃,強化措施,統籌用好各類財政資金,積極利用市場化機制,加快實施礦山生態修復。

二、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考評,確保整治成效認真總結整治成果,進一步加強對整治任務落實情況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和結果考評,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一)完成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結。各設區市要根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的通知》(浙自然資發〔2019〕33 號)要求,在前期各縣(市、區)自評的基礎上,抓緊完成對所轄縣(市、區)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考評,及時總結成效、經驗做法、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將全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情況總結報告(含匯總表、對各縣考評打分表)于2020 年10 月30 日前報省自然資源廳。

(二)開展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自評。設區市在完成本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結的基礎上,根據浙自然資發〔2019〕33 號文要求,對本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進行自評打分并蓋章(自評表見附件2)。自評工作于2020 年10月30 日前完成。

(三)開展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互評。在設區市自評基礎上,開展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互評(互評分組見附件3)?;ピu組成員應包括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各互評組要合理安排行程,確保在2020 年11 月20 日前完成互評任務。

互評組要按照浙自然資發〔2019〕33 號文有關要求,逐項認真考評打分,重點抽查2-3 個縣(市、區),對每個被抽查縣(市、區)各選擇3-4 個持證礦山、廢棄礦山、違法違規開采點,進行實地檢查。實地檢查礦山總數應不少于12個,互評組要根據被抽查縣實際情況開展檢查?;ピu組在綜合各組員意見基礎上,在被互評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自評表上逐項打分、填寫互評組評定意見,并由互評組組長簽字,作為互評組對被互評設區市的最終評定意見?;ピu打分表及互評意見于11 月25 日前報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

被互評的設區市要認真做好工作匯報,提供“全省地礦綜合監管系統”中本設區市露天礦山最新整治進展臺賬、對下轄縣(市、區)綜合整治的考評表(蓋章)、本設區市綜合整治自評表等材料以備互評。

(四)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督查。結合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互評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于12 月上旬對重點縣(市、區)開展一次露天礦山綜合整治督查。對工作謀劃不夠、任務完成不到位、進度不達標、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進行通報并要求整改;對露天礦山綜合整治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弄虛作假的,啟動約談問責,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五)完成全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結。2020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全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結。

三、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形成整治長效機制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嚴禁新建露天礦山,從嚴管控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進一步規范露天礦山管理。

(一)嚴格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嚴格禁止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新設經營性露天礦山礦業權,未經批準不得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和開采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施工為名,在依法應取得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開采礦產資源。對違反規定批準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的,各地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加強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管控。認真落實《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 號)“從嚴管控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要求,對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項目、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和毗鄰礦區綜合整治項目,應依法依規設立采礦權??h級政府要履行好該類建設項目立項的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立項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建設項目類礦業權設置的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做好建設項目類礦業權的設置工作;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做好建設項目類礦業權設置的相關審批工作。

(三)形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長效機制。繼續嚴格貫徹國發〔2018〕22 號、浙政發〔2018〕35 號文關于露天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要求,切實加強露天礦山管理,推進礦業綠色發展。要突出重點區域、重點礦種,圍繞礦山開發布局、開采準入標準、礦山升級改造、生態環境治理和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制定符合本地實際、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并及時形成正式文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附件:1.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意見的函》(自然資辦函〔2020〕1759 號).pdf

2.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自評表.docx

3. 11 個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互評分組安排.docx

附件: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pdf

來源: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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